1、通過微信小程序、官網、微信下單表示認可并遵守本《電子運單協(xié)議》。
2、您同意遵守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城市之星)隱私政策及其不時修訂的內容,同意城市之星按照法律法規(guī)和隱私政策的規(guī)定處理您提供的運單信息。
3、城市之星為保護您的個人信息,可能會使用保密運單。城市之星會對您托運時在下單系統(tǒng)錄入的信息予以保存。對于保密運單所隱匿的信息,您同意以城市之星系統(tǒng)所查詢的內容為準。
4、您確認,在您因工作需要使用本服務時,您已充分獲得您工作單位的授權,并已充分閱讀、理解并接受本條款的全部內容。
5、您在托運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,配合城市之星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查驗、身份信息登記,如果您是受他人委托托運,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。
6、托運人應準確填寫本單,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價值等必要情況;托運人應對所托運的貨物按照行業(yè)標準妥善包裝,使其適合運輸。
7、對于國家規(guī)定限制運輸的物品,托運人應在交貨時完成或委托承運人完成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手續(xù),并附有效證件。
8、托運人不得托運或者在所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;因違背此約定造成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托運人須雙倍賠償。
9、托運人辦理貨物保價運輸,并支付聲明保價相應保費,發(fā)生貨物滅失、損毀,承運人按如下規(guī)則賠償:貨物全部滅失,按貨物保價聲明價值賠償;貨物部分損毀或滅失,按保價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,最高不超過保價聲明價值;保價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,按實際價值賠償;托運人未在承運人處辦理貨物保價運輸的,發(fā)生貨物滅失、損壞,承運人按照滅失、損壞貨物所對應運費的五倍賠償。
10、凡因本單或與本單有關聯的爭議,當事人可以通過協(xié)商或調解解決,協(xié)商或調解不成,任何一方均應向承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11、無法派送的托運物,若您要求退回,則雙程費用均由您承擔。
12、若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費用的,城市之星有權留置托運物,留置后您的債務履行期限為2個月(自攬收貨物之日起計算),但托運物性質不能留置的除外。債務履行期限屆滿,您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費用的,城市之星可以變賣、拍賣留置物并優(yōu)先受償。變賣、拍賣所得價款應優(yōu)先支付城市之星為行使留置權所支出的費用和保管費,再償付拖欠城市之星的費用;如有余額,可根據您的要求匯至您指定的賬戶。
13、城市之星會以電話、電子郵件、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、發(fā)送的產品/業(yè)務介紹、推廣促銷信息及其他商業(yè)性信息。您不同意繼續(xù)接收以上信息,可以通過短信或撥打城市之星客服熱線方式退訂。
14、您選擇回單返還服務時,若因城市之星原因導致簽收回單毀損、滅失的,城市之星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免費提供一次回單返還服務作為賠償。
15、城市之星物流代收貨款《風險須知》
15.1、代辦費:按代收貨款額的5‰收取,具體按公司相關規(guī)定收取。
15.2、貨款交付:提貨必須先付款后提貨,如需變動,需待委托單變更后方可提貨。
15.3、到款時間:受委托人在收貨人提貨后5個工作日內會將代收款項匯入收款人的指定帳戶。
15.4、明確帳戶:發(fā)貨人要保證收款人的帳戶填寫正確,否則發(fā)生意外損失,由委托人自負責。
15.5、有效期限:此單在開具20天內有效,否則將自動退回起運地,費用由發(fā)貨人承擔。